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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污染治理课题如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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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29 13: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令人瞩目的2001年滇池污染治理国家十五重大科研攻关工程,到现在已有三年整,即将验收,全国人民尤其云南省和昆明市的数百万人民和相关科技界无不急切的等待着这个花了纳税人近5000万元的重大课题,交给人民的会是一份怎样的答卷?
    3年前,科技部和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和网络向全国招标,这在当时是开全国之先河,全国各路英雄好汉汇集云南昆明,跃跃欲试,许多公司甚至为此花费了数十万元调研费和差旅费用于项目的投标工作。最终的投标结果是清华大学和中科院武汉水生所分别中标,一晃三年过去了,上述二家科技精英完成得如何了呢?
    我们认为既然当时向全国招投标,现在起码可否在相同媒体或同等范围内对全国人民有一个交代,因为这是纳税人的钱,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利知道结果!
    据我们所知,二个标中,其中有一个就完成得不好,甚至可说是完全失败,或说根本没有完成,那么由此引出的话题是:为什么没有完成?原因是什么?当时合同是如何订的?如何来理解合同的严肃性?进一步的话题是:既然没有完成任务,那么他们的钱是如何按程序拨付到位的?因为按当时公开招标文件表明,课题项目的管理采用“分段管理的办法,应视课题进展的情况批拨课题经费,对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阶段考核目标的课题,课题领导小组有权随时中止《中标合同》”。
    既然没有完成任务,那么肯定在阶段考核时不达标,那么他们的经费怎么又可以拨付到位呢?其中有什么奥妙?
    笔者愚钝,但也从各方知道,该标的首席科学家,功力非同一般,“上天入地”,863,973,驰骋祖国大江南北,一个小小的滇池,并不在他眼里,但是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有权知道这几千万元是如何花的是否需要一个起码的审计程序?如果是一个失败的教训,那么今后再了不犯类似的错误也值!
    从这里引出又一个话题:这些科学家们是天之骄子,他们能在《合同法》面前,搞特殊化吗?没有完成合同,也就是说违约,违约就要追究违约责任,谁能代表纳税人来追究这个违约的责任呢?可眼下的情况是违约人活得滋润着呢!甚至开起了公司,拿着几千万元人民血汗钱所探索出来的科研成果为自己挣钱去了,当起了法人!这个信息不知科技部和云南省科技厅领导是否知道?
    如果我们的社会及其舆论,对违约者连一些最起码的谴责和处罚都没有,那么这些人肯定会打着迷人的科学家的幌子和耀眼的“国家重大科研攻关”技术迷倒不少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那么如果真发生了这类事,不能不说是中国科技界的悲哀!
    该课题验收在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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