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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坛:排污未超标也须承担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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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9 11: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中国环境报)
    2004-03-01    李永军
   
      我们在基层工作中时常遇到这种案例:有些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附近的居民和单位却以造成污染为由要求赔偿。而企业则以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为由,认为自己不该承担其环境责任。这类案子在处理时往往是一波三折、难以解决。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当负有责任呢?
      笔者以水污染为例进行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水污染指的是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由此可见,衡量企事业单位是否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标准,不能仅考虑污染物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而是要考虑是否形成危害的事实与实际后果。
      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实际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把企业排污量控制在排放标准以内。而且,这个标准并未对企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全都作出规定和限制,只是对常见的主要污染物进行了必要的规定和限制。另外,国家和地方性标准具有“通用性”,而各地的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又不完全相同。在厂矿企业密集、环境容量小、环境自净能力差的地方,则可能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而造成严重的污染;而布局分散、环境容量大的地方虽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但仍有可能保持较好环境质量。再则,有些污染物具有累积性,如氟化物、三氯乙醛等能被某些植物、农物、蔬菜吸收并不断累积,一些重金属如镉、汞等能在环境中不断累积。
      当这些污染物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即可造成污染公害。
      如山东省某地有一铝锭生产企业,虽然氟污染防治措施非常完备,在对该企业的多次监测中,氟化物排放也都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但其周围地区农作物有的叶片变黄减产、有的枯萎,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经对受害作物化验检测,氟的含量是空气中含量的数百倍,有的甚至达到数千倍。这就是农作物把空气中微量的氟富集的结果。因此,虽然有些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有人认为,发生这类污染,造成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该由企业负责。试想如果由国家大包大揽地承担其环境赔偿责任,就等于把污染企业造成的损失转嫁到每一个公民身上,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负担。这既不利于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的污染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其中“污染者负责的原则”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污染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发生这类污染纠纷时,企业不能以“污染物排放不超标,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为由加以拒绝,而只能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下,配合有关部门会同受害者对污染事实及原因进行调查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准确地解决问题。同时,企业也应进一步加大防治措施,努力实现污染物更少排放,争取达到“零排放”,避免污染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
发表于 2004-4-9 18: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一年前问过中国环境报的严律师,基本如此.
    企业不能以达标排放为由而不承担污染损害的责任.其实,在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管理方面,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而损害赔偿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然不能混同处理.
    基层环保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会碰到此类问题.
   
发表于 2004-4-15 13: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很多环境问题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解决方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非技术性质的东西,我只能说期待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法机关加强力度,整个社会的意识提高到‘我污染我负责’的那种素质上,我想我们就能放手的去做。虽然自己倾向于做工程,但是,很多环境问题是需要行政和司法加以解决,这是我们的无奈,我们只有等待情况一点点的好转。
发表于 2004-4-25 21: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这种观点
发表于 2004-4-26 0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赞成你的观点,如果行政和法律配合的很好,环境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发表于 2004-5-7 09: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
发表于 2004-5-10 0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排污未超标也须承担环境责任,这是肯定的。不过每部法律法规都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的修改完善,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发表于 2004-5-10 11: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排放标准和相关法规要不断修正。
发表于 2004-5-10 16: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我个人观点: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政策问题。从环境经济学角度考虑,所谓的排污收费政策并不仅仅针对超标排放,而是只要排污就要付费,只要排污,就要承担环境责任!国外的排污收费大部分都是采用这种政策方法,我国的排污收费政策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排污收费,仅仅是超标罚款的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污水处理厂这种治污企业,因为油污染物排放,也应该缴纳排污费。
发表于 2004-9-14 15: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国人的素质和观念导致我们现在环保这行业给人的感觉是雷声大雨点小。
发表于 2004-10-12 23: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啦,口号还是空的,只是说说而已,不会行动,要不中国就不会这样了
发表于 2004-10-13 08: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为什么不负责任那?谁污染就数治理那不就说的是污染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吗?
    不超标不代表就没有污染,当然了,现实中是不可能让所有的企业都做的很好,达标排放是合法的,但与情与理却不能让人接受污染损失,所以,需要改变观念和加强法律实施力度,通过提高素质来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说一天两天就可以解决的。
发表于 2004-10-16 22: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只要污染就要付费 ,因为只要排污了,就占用了环境容量。就要付费。
发表于 2004-10-16 22: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只要污染就要付费 ,因为只要排污了,就占用了环境容量。就要付费。
发表于 2004-10-17 08: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的很美好,现实中能把超标的罚款全给收上来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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