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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贴] 四川省擅自发布水质情况最高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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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昨天发布,其中有两条伤不起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大家都来谈谈自己的看法吧!
发表于 2011-8-26 11: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够力度,给力,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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