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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雨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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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在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要同时建设雨水利用工程,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工程也必须同时考虑建设雨水利用设施。这是4月1日起开始在北京市执行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所要求的。
  
  这项《暂行规定》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水利局共同制定并发布。《规定》中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这些新改扩建工程包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规定》中明确,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按照这项《规定》,全市雨水利用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要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人行道、步行街等,要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要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此外还规定,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规定》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督管理等作了严格规定,要求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定节水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并由市节水办负责监督执行。《规定》中对开发利用雨水提出了鼓励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且可自由出售。在规划市区、城镇地区等修建专用的雨水利用储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减免防洪费。
转载信息:本文由中国水艺网 www.aquasmart.cn/?source=bbs 提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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