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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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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酚
酚类化合物是指芳香烃中苯环上氢原子被羟基取代所生成的化合物。根据苯环上羟基数目分为一元酚、二元酚、三元酚等, 含两个以上羟基的酚类称为多元酚。酚类中能与水蒸汽一起挥发(沸点在230℃以下)的称挥发酚(volatile phenols)。不能同水蒸汽一起挥发的称不挥发酚。自然界中存在的酚类化合物有2000多种。该类化合物均有特殊臭味,易被氧化,易溶于水、乙醇等多种溶剂。天然水体中含有一定量的酚,根据美国的调查,密西西比河下游的平均浓度为1.5μg/L,底特律河小于0.5~5μg/L,特拉华河为2~4μg/L。由于酚是一种重要工业原料,在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含酚废水已成为危害严重的工业废水之一,工业废水中的酚含量可达1500~5000mg/L。主要来自炼焦、炼油、制取煤气、造纸及用酚作为原料的工业企业。酚类化合物还广泛用于消毒、灭螺、除莠、防腐等,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均可进入水体。而生活污水中的酚含量约0.1~1mg/L。
通过皮肤和胃肠道吸收的酚大部分在肝脏氧化成苯二酚、苯三酚,并与葡萄糖醛酸等结合而失去毒性,然后随尿液排出。酚在体内代谢迅速,故酚类化合物的危害多为事故性的急性中毒。例如,1974年7月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南部农村地区,装有约37900L酚的车厢脱轨,使酚溢出并渗透到周围井水中造成酚污染中毒事件,水中酚含量高达1130mg/L。估计当地居民通过饮用受污染的井水每人每天摄入酚量为10~240mg。1980年12月,湖北省鄂州梁子湖因捕鱼投入五氯酚钠,造成水源污染,引起1223人急性中毒。1991年湖北襄阳又发生了为捕鱼向河中投放五氯酚钠造成水渠污染的事件,使该河下游某小学饮用河水的162人全部中毒。急性酚中毒者主要表现为大量出汗、肺水肿、吞咽困难、肝及造血系统损害,黑尿等。
近年的研究发现,不少酚类化合物如五氯酚、辛基酚、壬基酚等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五氯酚钠是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常用的杀钉螺药物,大量施用污染土壤、水体及动植物,并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动物实验表明,五氯酚可干扰机体甲状腺素的正常功能,但对雌激素和睾酮功能的影响不明显。人群调查资料显示其对妇女正常内分泌功能的干扰作用,从而影响子女的生长发育。五氯酚可通过模仿天然激素(natural hormone)与胞浆中的激素受体结合组成复合物,后者结合在DNA结合区的DNA反应元件上,从而诱导或抑制靶基因的转录和翻译,产生类似天然激素样作用。五氯酚还可与天然激素竞争血浆激素结合蛋白,增强天然激素的作用,并可通过影响天然激素合成过程中的关键酶而产生增强或拮抗天然激素的作用。
酚污染水体能使水的感官性状明显恶化,产生异臭和异味,各种酚化合物在水中的嗅觉阈值差别很大,苯酚为15~20mg/L,邻、间、对甲酚为0.002~0.005mg/L。而酚与水中游离氯结合产生氯酸臭,苯酚的氯酚臭阈为0.005mg/L。
1999年4月武汉市龙阳湖1800亩养殖水面遭受含苯酚的化工废料严重污染,造成大量鱼死亡,周围的农田受到严重影响。酚还可使鱼贝类水产品带有异臭异味,降低其经济和食用价值。水中的酚超过一定浓度时可影响水生动植物的生存,高浓度的酚(特别是多元酚)能抑制水中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影响水体的自净作用。
(三)多氯联苯
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是由一些氯置换联苯分子中的氢原子而形成的一类含氯有机化合物, 其化学稳定性随氯原子数的增加而增高,具有耐酸、耐碱、耐腐蚀及绝缘、耐热、不易燃等优良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例如用于变压器的绝缘液体、生产润滑油、切削油、农药以及在油漆、粘胶剂、封闭剂生产中作添加剂。PCBs主要随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入水体。据德国的一些调查,河流PCBs浓度,莱茵河上游为13.7ng/L,美茵河为70.8ng/L,多瑙河为15.1ng/L。北美洲安大略湖水中PCBs含量为20~32ng/L,休伦湖为11~18ng/L。我国第二松花江水中PCBs平均浓度为0.013μg/L,底质为0.62μg/kg,整体鱼肉中为6.4~214μg/kg。由于PCBs在水环境中极为稳定,被认为是一类广泛存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pollutants,POPs),可通过水生物摄取进入食物链而发生生物富集。藻类对PCBs富集能力可达千倍,虾、蟹类为4000~6000倍,鱼类可达数万至十余万倍,而后PCBs通过食品这一途径进入人体。
PCBs对水生生物如藻类、鱼贝类均有较大影响。水中浓度在0.1mg/L时,幼虾48h内全部死亡;浓度在2.4~4.3μg/L时,17~53d内能杀死成虾。PCBs还具有雌激素样作用,可明显干扰机体的内分泌状态,出生前接触PCBs可使子代的发育及出生后行为异常。PCBs可通过食物链在体内蓄积,并可通过授乳影响子代。PCBs等雌激素样化合物在母乳中浓集,可使婴儿从母乳摄取的量达成人接触量的10~40倍。最近美国有人用五大湖流域中PCBs含量很高的鲤鱼配制饲料喂养水貂进行多代繁殖试验,发现0.25、0.5和1.0mg/kg的PCBs, 可使母体体重降低,发情期延迟,分娩率减少,胎仔死亡率增加,胎仔重量减轻、胎仔存活数减少。研究发现,PCBs可在多个位点起作用,使发育期间的甲状腺素水平降低,造成体重增长缓慢、听力缺失。PCBs还可引起啮齿动物和猴的学习能力缺失、运动操作方式改变。某些类型的PCBs可使大鼠肝癌和癌前病变发生率显著增加,含氯54%的PCBs还可诱发胃肠道肿瘤。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人类接触PCBs可使机体的免疫功能受损,生长发育障碍。
PCBs对人危害的最典型例子是1968年发生在日本的“米糠油中毒事件”, 受害者因食用被PCBs污染的米糠油(2000~3000mg/kg)而中毒,主要表现为皮疹、色素沉着、眼睑浮肿、眼分泌物增多及胃肠道症状等,严重者可发生肝损害,出现黄疸、肝昏迷甚至死亡。孕妇食用被污染的米糠油后,出现胎儿死亡,新生儿体重减轻,皮肤颜色异常,眼分泌物增多等,即所谓的“胎儿油症”。这说明PCBs可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
三、物理性污染的危害
(一)热污染
水体热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冷却水特别是发电厂的冷却水,火力发电通常仅40%的热能转变成电能,剩余的热量则排入大气及随冷却水流走,而核电站使用的冷却水要比火力电站多50%以上。大量含热废水持续排入水体可使水温升高,造成水环境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变化。通常水中的化学反应速度随温度升高而加快,水温每升高10℃, 化学反应的速率约增加一倍,水中有毒物质、重金属离子等对水生动物的毒性也随之增强。如氰化物、锌离子等对鱼类的毒性随水温升高而增强。由于水温升高时水中溶解氧浓度降低。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水温升高可使水中细菌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增强,水生动物的耗氧量增加,造成水中溶解氧进一步降低。水温升高造成的水环境改变影响某些鱼的产卵和孵化,导致水域中原有鱼类的种群改变。水温升高还可使一些藻类和水生植物生长繁殖加快,加剧原有的水体富营养化,某些水草过度生长可阻碍水流和航运。
(二)放射性污染
水体中的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地球形成时结合到地球中的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及人为放射性物质如各种核实验、核战争、核潜艇、核燃料再生及各种含放射性的药物、试剂等。这些放射性物质可通过多种途径污染水体。水体中放射性物质可通过饮水或受污染的食物进入机体。吸收入血的放射性物质可均匀分布于全身,有的则相对集中于某器官组织,如131I主要聚集于甲状腺,222Rn主要分布于肺,235U主要储存于肾脏。人体接触到含放射性物质的水可引起外照射,而饮水或食品受放射性污染后可造成内照射,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率增加并可能诱发人群恶性肿瘤发生率增高,并可影响后代的健康。例如,235U对肝脏、骨髓和造血机能的损害,90Sr可引起骨肿瘤和白血病等。有些水生物对放射性物质具有富集能力,使鱼类等水生物受到内照射和外照射而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和繁殖。人摄入此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生物后可使体内的放射性负荷增加,甚至影响机体健康。
此外,非溶解性悬浮物对水体的污染,可影响水的感官性状,并对水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杨克敌、吴志刚)
第六节 水环境标准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及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为止,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不包括水环境卫生标准),占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总数的65.3%,可见水环境标准在整个环境保护标准中具有重要地位。
除国家环保局外,制定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还有水利部、卫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等。行业水环境标准,水利部门颁布54项,环保总局颁布18项;建设部颁布至少47项;其它行业如农业、林业、海洋、卫生、核工业、电力等系统也颁布相应的水环境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地方标准一般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两种。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1997)。地方标准中的指标只能严于、而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中的相应指标。
水环境标准的主体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卫生标准3种,其支持系统和配套标准有:水环境基础标准(含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3种,共计6种。本章节重点介绍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系列标准如《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等组成。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一项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其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汞、粪大肠菌群等24项。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同时废止。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及其制订的依据
(1)水温:水温是一项水体生态环境,特别是水体微生物环境的重要指标。它直接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任何人为扰乱水环境温度都被视为对水环境的物理污染。本项统一规定为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
(2)pH值:水的pH值<6或>9时,可影响地表水的自净过程及鱼类的生长繁殖,故规定pH值为6~9。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此项指标是为了限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而规定的。我国多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各主要河流清洁断面生化需氧量一般都在3mg/L以下,属优质水源,而BOD5超过10mg/L则表明水源已受污染。
(4)溶解氧:是为保证地表水的正常自净过程,限制有机性污染物的排放,并保证鱼类生存条件而规定的。水饱和溶解氧约为7.5 mg/L。我国水质监测表明,南方河流常年水中溶解氧>6mg/L,北方冰封期的河水中也>5mg/L,能满足一般鱼类生存的需要。如溶解氧<5mg/L则不能用于水产养殖。当溶解氧<2mg/L时,表明水体污染严重,开始丧失其使用功能。
(5)粪大肠菌群:是标准中唯一的微生物学指标,表征水体受病原体污染的程度。水体中病原体可通过饮用、接触传播介水传染病。由于检测水中的所有病原体较难,故选用粪大肠菌群作为指示菌。本项目列入“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
(6)有害物质: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中列出了80项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值。较原《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中53项增幅大,表明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迅速,国家经济实力增长较快。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方法
我国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是:①防止通过地表水传播疾病;②防止通过地表水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及远期危害;③保证地表水感官性状良好;④保证地表水自净过程能正常进行。根据以上原则,用实验研究和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制订标准。在确定标准的项目时,一般以危害大、排放量大、来源广的有害物质为主。
(1)实验研究:包括有害物质的毒性研究,在水体中的稳定性测定,对地表水感官性状影响的测定及对地表水自净过程影响的测定等。通常按照“最敏感”的原则,从这几项实验研究结果中选择最低的阈浓度作为确定地表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依据。①有害物质的毒性研究,将水中有害物质经口给予温血动物如大鼠等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得出其毒作用特征及所呈现的剂量-反应(效应)关系,求出最大无作用浓度,再按人体重60kg,每天摄入3L水,推算出该物质对人体的最大无作用剂量,作为制订该物质在地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的依据之一。必要时,还要考虑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再缩小一定倍数作为安全系数更可靠。②水中稳定性测定,水中有害物质的稳定性是指该物质在地表水中的存留时间和消失速率。常在模拟水体中进行测定,以了解该物质在水中的变化规律和消失速度。有害物质的稳定性愈高,在水中的存留时间愈长,消失速度愈慢,则可随水流迁至远处,且易进入食物链,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该实验结果可为确定该物质安全系数大小的依据。③对感官性状影响的测定,某些有害物质在地表水中的含量超过一定浓度时,可使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呈现出异色、异臭或异味。色觉实验是以在10cm水柱高度下不呈现颜色的有害物质浓度为制订标准的依据。臭味实验是以选择适宜的评定者,对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溶液进行臭、味强度评定,找出二级臭和味强度时的有害物质浓度,作为制订标准的依据。最后取色、臭、味实验的最低浓度作为该物质对水体感官性状影响的限制依据。④对地表水自净过程影响的测定以地表水中有害物质明显影响生化耗氧过程和硝化过程为依据。当地表水中有害物质超过一定浓度时,可影响水中微生物的生长,妨碍自净过程的进行,因此此项目也可通过观察水中微生物的繁殖情况加以判断。
(2)流行病学调查:对地表水中有害物质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是从宏观上了解水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与人群健康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动物实验资料具有重要价值,但将动物实验结果直接推论到人尚需考虑许多因素,因此需要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相互验证,确保所制订的地表水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对人群健康的安全性。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首先应采样测定有害物质在水体和水生生物中的含量,在此基础上对该地区居民进行生物监测,调查人群发病、死亡及其他健康效应影响等,并将此材料与未受该有害物质影响的正常居民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作出正确评判。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计算方法:①根据有害物质的化学结构、理化常数及毒性大小估算,有学者发现,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与其化学结构、理化特性及某些毒性参数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据此提出一些计算方法,用于快速提出有害物质在地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估计值,以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实际需要。此种方法不能代替常规实验和调查研究。②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污染地表水时,其标准的计算方法:地表水受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污染时,其有害作用表现为相加、拮抗或协同三种方式,以相加作用较为常见。当地表水中多种有害物质的限制指标相同时,(如同属感官性状或毒性作用指标),大多属于相加作用,可用以下两种方法推算混合污染物的容许浓度,其一为:
C为各有害物质在地表水中的实测浓度,M为相应物质的最高容许度。若计算结果大于1,说明地下水中混合污染物已超过了容许浓度,应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有害物质的含量,以保证安全。
另一种方法是将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除以有害物质种类数,得出各自的最高限量值。例如钒、钼两种物质同时污染地表水,两者的限制指标均为毒理作用,它们的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0.1mg/L,混合污染果其最高限量为:钒0.1/2=0.05mg/L,钼0.5/2=0.25mg/L。
如果混合污染物的作用方式不属于相加作用,则需进行相应的毒理学实验来确定。
(4)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考虑到我国地域的广阔性,各地在经济、技术上存在较大差距,而作为一项国家标准要适应全国范围,因此需要针对每项指标的可操作性作经济、技术上的判断、研究,避免一些仅能适合于较发达城区的指标,而无法在相对落后的农村施行。可见,作为水质质量的国家标准,既要从科学的角度进行实验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又要从社会学上兼顾其方案的可行性。只有如此,才能使国家水质标准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 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保护和改善我国地表水环境,确保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从1988年开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中国环境规划院和31个省(区、市)对全国水资源按不同水质划定不同使用功能范围,实现水域分级管理向水域分类管理过渡。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水资源划定的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标准中确定了高功能水域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域低标准保护思想。
在划定功能区时遵循如下指导原则,①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经济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需要。②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③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目前根据初步汇总分析结果,全国水环境共划分为12876个功能区(不含港、澳、台,下同),其中河流功能区12482个,湖泊功能区394个,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其中,6229个功能区有常规性的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另外,还对数以千计的取水口、排污口、监测断面进行了定位。一套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已形成。
二、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系列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组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是一项国家标准,用于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及地下水水质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时也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排放标准对废水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规定了控制浓度或限量要求,用于限制污染源排放口的浓度。制订废水排放标准要兼顾制订的排放标准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使排放标准既能满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又适宜于我国当前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10月4日批准,1998年1月1日实施的(GB8978-1996)(附录4),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明确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造纸工业、船舶、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钢铁工业、磷肥工业等12个行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外,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地表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走向,对向地表水水域或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是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者,包括汞、镉、铬、砷、铅、镍、苯并(a)芘、铍等13种物质。含此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按年限(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前的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污水排放,本标准规定了26种有害物质或项目,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污水排放,规定了56种有害物质或项目,并规定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此外,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按年限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代替《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对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结核病医院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中的总余氯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按地表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走向规定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医院(50个床位以上),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规定为500个/L、1000个/L、5000个/L,对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规定为100个/L、500个/L、1000个/L。对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中总余氯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规定为<0.5mg/L、>3mg/L(接触时间≥1h),>2mg/L(接触时间≥1h);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中总余氯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规定为<0.5mg/L、>6.5mg/L(接触时间≥1.5h),>5mg/L(接触时间≥1.5h)。对于医院污水的有毒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则按本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标准执行。
第七节 水体卫生防护
为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体特别是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保证居民健康,必须加强水体卫生防护。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是防止水体污染的根本性措施。认真做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利用和处理,也是保护和改善水体水质卫生状况的重要措施。
一、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污染源头预防
根据联合国环境署提出的概念,清洁生产对工艺和产品不断运用一体化的预防性环境战略,以减少其对人体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除有毒原材料,并在一切排放物和废物离开工艺之前削减其数量和毒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均应减少其危害。清洁生产是一种预防性方法,它要求在产品或工艺的整个寿命周期的所有阶段,都必须考虑预防污染,或将产品或工艺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短期或长期风险降至最小。污染源头预防是指污染物尚未对水体造成污染之前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而不是在污染发生后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即所谓的末端处理)。西方发达国家在污染末端治理方面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们应该引以为鉴,不致走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环境治理的老路,保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工业废水的利用与处理
㈠工业废水的利用 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是合理利用工业废水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的钢铁企业生产用水的循环率在90%以上, 我国多家钢铁企业生产一吨钢不仅耗水量大,而且用水循环率也大大低于国外同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工业冷却水约占生产用水的50%~60%,这些冷却水除温度升高外一般无明显污染,故经冷却处理后完全可以重复使用。
㈡工业废水的处理1.物理处理 处理方法有机械阻留设备、除油池及沉淀池等。机械阻留设备如格栅、筛网等,废水经其孔隙流过时,将较大的悬浮物和漂浮物阻留下来。除油池是使废水入池后,油脂浮于水面,被油池中的挡板阻留后,从水表面去除。沉淀池有平流式(图4-3)、竖流式(图4-4)等多种,废水中的悬浮物通过重力沉降作用,沉入池底污泥斗而被去除。平流式沉淀池结构简单、沉淀效果较好,但占地面积较大。竖流式沉淀池占地面积小,但池较深,池底呈锥形,施工难度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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