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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业制约因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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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6: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保事业事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千秋万代,受到全球的普遍关注。当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要问题。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拉开了环境保护全球化的序幕,1973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环保会议则标志着新中国环保事业揭开了崭新一页。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现,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由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向构建和谐社会转变,由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向高科技、低污染、低能耗物耗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环保事业正走向新的春天,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这样一个转型期,环保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阻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执法者,对此深有感触,现尝试将这些问题予以浅述,请大家批评。
      一、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不足。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保执法力度,地方保护主义很容易侵入环保执法。
      二、应建立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要想立足世界,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党中央把“发展”作为执政第一要务,是明智的,充分显示了高超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所谓“发展”是“坚持以人文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的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是说只要经济不要环保,现在仍然有些政府对此没有深刻认识,甚至表现出对中央政策理解的低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认识不足,对政府政绩的考核自然而然的偏向片面追求GDP的增长,这种做法的后果十分明显,GDP确实增长迅猛,但环境质量也以更快的速度迅速恶化。另外,现行的GDP测算存在缺陷,没有将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及潜在损失从中剔出,浅显地说就是,只管产出,不记投入。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建立绿色GDP核算系统,有了绿色GDP,才能真实反映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
      官员追求官职最大化是正常的价值取向,可以肯定地说,作为决定升迁的政绩考核,你考核哪项工作,哪项工作他就做得最好,所以建立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有助于地方的协调发展,而不至于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三、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存在不足。环保法已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放射性、项目建设、清洁生产等等的管理,都有法可依。虽然环保法律体系庞杂,但应用到具体实践中,仍然有遗漏、有缺憾。主要是:
      1、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不合理。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治理设施,造成超标排污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污水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超标排污就是违法,对待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却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如果排污单位正常使用设施仍然超标呢(这种现象确实存在),难道就可视为合法不加以处罚吗?笔者认为,超标排污就要处罚,可以区别正常使用、故意不正常使用、无处理设施等情况,从罚款数额上分别对待。
    2、有些法律条文看似严厉,实则华而不实。对违反《环评法》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以罚款,从字面看,处罚力度很大,但实际上停产处罚不可控,行政处罚决定书更多的时候成了缴款通知书,企业缴了罚款照生产不误,要想停产处罚生效,环保部门最后的措施就是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这既复杂了执法程序,也增加了执法成本,同时不能迅速消除污染,另外,法院执行难得问题也非常突出。笔者认为应增加环保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有执法资格的主体就可以直接实施,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有重大污染隐患及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可以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而不是逐级上报反映问题,通过若干环节后,等有权利的执法主体的处罚决定下达时,污染已经继续了很长时间了。
      3、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漏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条和《环评法》第   条规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罚款   元。试想,如果这是一个重污染不能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管不问,对环保部门限期补办手续的处罚置之不理,最终的结果就是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的不可控性前面已经论述),如果限期补办了环评手续未能通过审批仍然继续建设,第  25 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二者比较不难发现,未批先建,又不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要比限期内办了手续但未获批准的法律责任要轻。立法本意是好的,环评未能通过仍然建设是主观意志的明知故犯,所以从重处罚,但是忽略了前者也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源头管理,在环境管理上有着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环节存在漏洞,对后续出现的问题及管理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要想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管理,彻底剥离环评单位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利益牵扯。建立环评单位“科学本位”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杜绝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决不允许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工作原则。二是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法律要赋予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予以强行停止建设,再进行科学环评,然后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建设。
    4、环境立法尚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有些法律只规定了义务,却没规定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防止热污染,含热废水应冷却至常温再行排放,但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另外,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手段落后
    大量的生活废水处理需要建设规模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但投资渠道和运行机制尚不十分成熟,现在有些地方尝试以BOT、BOO、TOT等方式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作,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投资渠道的问题,应该说是一个积极的有着美好前景的尝试,是环保产业市场化运作的探索,这种运作方式能否健康持久并推广,还有待实践检验。生活废水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即使工业污染治理再彻底,水环境质量仍然是个难题。
    环保执法的依据是法律和标准,而标准的控制、实施需要完善的监测网络和技术来保障,当前,中小城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组织建立有效的监测网络,即使有监测网络,但无论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经费等都严重不足,远远满足不了工作需要,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依笔者看来,应该是最重要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测,就没有系统的、科学的数据,没有有效的监测,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项目验收、环评、总量控制就无从谈起,可以说,没有监测,环保工作就是乱弹琴、乱申报、乱收费、乱统计、乱决策。
    环保产业科技研发也相对滞后,环保产品不能推陈出新,有些治污技术用了10几年仍然没有改变,产品的不稳定性、时效性十分突出,治污白扔钱、重复花钱的事情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
    五、公众参与机制仍需探索创新
    目前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仅仅停留在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低层面上,没有实质性的参与,法律规定的征求居民意见、进行公式、听证等旨在公众参与的条款,往往也流于形式,极少见到公众参与否决了建设项目或是致使企业搬迁、停产的事例。环境诉讼的提起也只限于受到具体侵害的法人或组织,没有建立环境权益公众诉讼机制,所谓环境权益公众诉讼就是指,不管污染者的行为是否侵害到某人的权益,只要排污行为损害了公众环境权益,那么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提起诉讼。即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进行诉讼,也可以向负有义务的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当然,负有义务的行业管理机关证明自己已经作为,可以免除责任。
    以上浅析了制约环保事业的几个因素,如果这些问题能够解决,我国的环保事业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让我们祝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望早日实现!
      
   
   
发表于 2005-7-27 11: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人说的我是认同的,不过楼上的人可能对目前中小企业老板心态不是很了解啊.现在我国大部分的GDP和就业机会都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以私有老板为主,他要考虑这个投资能给他带来什么效益,这个投资一定要投吗?如果不投的话转做其他行业可以吗?现在我国法制不能落实执行这是社会的一大现象,但是如果有关环保行业的法律强度突然超过中小企业老板的心理承受底线,那谁能保证这些老板关闭现有工厂,转做其他行业或带资金到其他地方投资哪?这是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官员都不想看到的情况.
    这是我个人想法,有什么不对请多指教!
发表于 2005-7-27 15: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排污收费制度,让环保局官员们没机会光收钱、分钱。好好行时管理职能。要有专业环保工程师参与管理。
发表于 2005-7-27 21: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命题太大了。本质上是社会原因。没有人真正去监督环境的变坏和维护百姓的利益,只有权利与金钱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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