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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自来水总公司起诉福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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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下午3时,备受关注的福州自来水总公司起诉福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缘起于2006年3月27日,福州市工商局对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在一项新型供水设备试点时,只允许一家公司提供设备,变相排挤其他竞争者,遂做出处罚:责令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福州自来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昨日新闻:福州自来水公司被罚20万元)
   
      昨日的庭审过程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场做出判决。由于案件的典型性,昨日,福州中院特请来10名市人大代表旁听,另有数十名在省委党校学习的干部也到场旁听。
   
      一名人大代表称,这很可能是福州市工商局首次对垄断性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开出的第一张20万元罚单,“不管谁输谁赢,结果都会对以后的垄断性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庭审焦点一
   
      工商执法程序有没有违法?
   
      昨日的庭审中,诉讼双方针对工商局处罚的权力来源、执法程序、事实依据和执法目的合法性等展开辩论。
   
      自来水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依据工商局的认定,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而根据相关法规,工商人员在对公平竞争案件调查时,必须出示一本《公平竞争调查证》,但福州市工商局的调查人员并没有出示,这属于程序违法。
   
      市工商局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平竞争调查证》早已停发多年,现在工商人员只有一本《行政执法证》,执法的范围已经包括处理公平竞争案件,所以无需再出示一本《公平竞争调查证》。
   
      庭审焦点二
   
      自来水公司是推荐还是指定产品?
   
      庭审的另一焦点是:市工商局认定的自来水公司属不属于竞争排挤行为?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竞争有地域性,当初该公司决定试点时,福州地区只有得福公司一家生产商,其他地区就算有类似生产商,也不能参加福州市区内的试点竞争。该律师还强调,自来水公司与得福公司的关系仅是“委托”,自来水公司没有任何一份文件里有出现“指定”字眼。此外,他还出示了几张产品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说明得福的产品优质。
   
      对此,市工商局诉讼代理人辩驳,自来水公司印发的两份规定里,明确说明“设计院应通知得福公司……”、“用户应购买符合我司入网标准、且已签订试点授权委托协议的叠压供水设备”。这足以说明其是“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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