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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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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7: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 必须经过注册 ,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 ,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审批。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 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 , 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 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 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 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 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 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 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
   
      ( 一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 二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 ) 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
   
      ( 四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 五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 六 ) 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 七 )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批准 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一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 三 ) 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
   
      ( 四 ) 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
   
      ( 五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 六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七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 三 ) 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 ,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 , 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 , 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 , 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 一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 二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 三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 四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 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 ; 因特殊情况 , 该注册环保工程师 不能进行修改的 , 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 , 并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 , 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 , 注册环保 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 , 分必修课和选修 课 , 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 60 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 二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 三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四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 五 ) 接受继续教育 ;
   
      ( 六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 七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 二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四 ) 接受继续教育 , 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 五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 六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 , 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通过考核 认定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 可申请 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 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 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 , 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 , 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 , 监督不力 ,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 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6-3-15 17: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 ,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 , 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 天 , 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 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
   
      ( 二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 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5 年。
   
      (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 ,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四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9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 七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八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 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 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 3 号 ) 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6-3-15 17: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过了基础考试几年以后再考专业考试!而且也没查到考试大纲!
    知道的人来说下!
 楼主| 发表于 2006-3-17 1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55555555..............
    都没人来顶一下啊!今年注册环保第一次开考,久没人关心一下嘛?
发表于 2006-3-17 1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下 不过我也是第一次听你说阿 :)
 楼主| 发表于 2006-3-17 14: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科目:
        1、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领域共同、通用、基本)
        2、环境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五个方向任选一)
        3、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安全等)
        4、案例分析
        
        五个方向:
        1、水污染控制工程
        2、空气污染控制工程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
        5、生态恢复工程
        第一次考试
          定在2005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建立,将会对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准备接受这项制度认定和检验的环保工程师们,也会面临着一种压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它所产生的正面效应,那就是它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注入的活力。
          为推进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的建立,筹备工作已进入快行道。计划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完成专业考试大纲、培训教材以及明年的试题,并开展考核认定工作。2005年,开始第一次考试并争取出台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正式开始注册工作。准备迎接大考的环境工程师将面临一张什么样的考卷呢?
          由于环境工程专业的特殊性,确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考试方案是筹备工作的关键。为此,经筹委会和专家组研究,确定了几套方案:第一、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不细分专业,也不在注册环保工程师下加注,均为“环保工程师”。其注册人员的具体职业范围和从业领域交由市场选择,并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加以约束,以鼓励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这有利于与我国环境工程高等教育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接轨。第二、考试大纲、试题均为一套,所有申请注册的人员均应按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相应的知识。第三、专业考试的试题由必答题和选答题两部分组成,目前,已初步确定专业考试共10个科目。
        
        公共科目:环境法规与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
        
        工程基础:水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基础、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基础;
        
        工程实践:水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实践、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实践。
        
          环境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的工程专业领域,现行的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匆忙构建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越发暴露出弊端。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它必将对我国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7: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没人关心这个问题啊!我想找到答案都不行!有谁知道基础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楼主| 发表于 2006-3-27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没人顶!
发表于 2006-3-27 20: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上了中国人事考试网,上面也只有你转贴的那个暂行规定。在网站里的考试项目中,还没出现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是不是今年就没有啦?
   
 楼主| 发表于 2006-4-5 11: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啊!不是说今年是第一年考试吗?其他专业都出来了,也不知道怎么就环保的到现在找不到更多资料!我也是才毕业不多久,如果基础考试制现在能考就考了,不然以后更困难,也不知道不做设计的行不行!
发表于 2006-4-6 16: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不关心,而是大家知道的信息都差不多
发表于 2006-4-10 18: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考
发表于 2006-4-14 09: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告诉我考上的好处啊
    是不是很难考啊
   
 楼主| 发表于 2000-2-4 23: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一、高等数学
    1.1 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 直线 平面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空间曲线
    1.2微分学
    极限 连续 导数 微分 偏导数 全微分 导数与微分的应用
    1.3 积分学
    不定积分 定积分 广义积分 二重积分 三重积分 平面曲线积分 积分应用
    1.4 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 幂级数 泰勒级数 傅里叶级数
    1.5 常微分方程
    可分离变量方程 一阶线性方程 可降阶方程 常系数线性方程
    1.6概率与数理统计
    随机事件与概率 古典概型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宇特征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参数估计 假设检验 方差分析 一元回归分析
    I.7 向量分析
    1.8 线性代数
    行列式 矩阵 维向量 线性方程组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二次型
    二、普通物理
    2.I 热学
    气体状态参量 平衡态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理想气体内能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功 热量 内能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 气体的摩尔热容 循环过程 热机效率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 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 熵
    2.2 波动学
    机械波的产生和传播 筒谐波表达式 波的能量 驻波 声速 超声波 次声波 多普勒效应
    2.3 光学
    相干光的获得 杨氏双缝干涉 光程 薄膜干涉 迈克尔干涉仪 惠更斯一菲涅耳原理 单缝衍射 光学仪器分辨本领 x射线衍射 自然光和偏振光 布儒斯特定律 马吕斯定律 双折射现象 偏振光的干涉 人工双折射及应用
    三、普通化学
    3.1 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于核外电子分布 原于、离于的电子结构式 原子轨道和电子云 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 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 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 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 沸点 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 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 渗透压 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 电离常数及计算一同离于效应和缓冲溶液 水的离子积及pH值 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 溶度积常数溶解度计算
    3.3 周期表
    周期表结构 周期 族 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 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 化学反应方程式 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武写法及计算 反应热 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 浓度、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 速率常数与反应级数 活化能及催化剂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 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 压力熵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 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 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
    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 标准电板电势 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
    电解与金属腐蚀
    3.6 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 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 取代 消去 氧化 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甲烷 乙炔 苯 甲苯 乙醇 酚
    乙醛 乙酸 乙酯 乙胺 苯胺 聚氯乙烯 聚乙烯 聚丙烯酸
    酯类 工程塑料(ABs) 橡胶 尼龙66
    四、理论力学
    4.1 静力学
    平衡 刚体 力 约束 静力学公理 受力分析 力对点之炬 力
    对轴之矩 力偶理论 力系的简化 主矢 主矩 力系的平衡 物
    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 滑动摩擦 摩擦角 自锁 考虑滑
    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 重心
    4.2 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 轨迹 速度和加速度 刚体的平动 剐体的定轴转动
    转动方程 角速度和角加速度 刚体内任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3 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 质点运动微分方程 动量 冲量 动量定理 动量守恒的条件 质心 质心运动定理 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 动量矩定理 动量矩守恒的条件 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 转动惯量 回转半径 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理 功 动能 势能 动能定理 机械能守恒 惯性力 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 达朗伯原理 单自由度 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 振动周期 频率和振幅 约束 自由度 广义坐标 虚位移 理想约束 虚位移原理
    五、材料力学
    5.1 轴力和轴力图 拉、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 强度条件 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 应变能计算
    5.2 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 剪切虎克定律 切<剪)应力互等定理
    5.3 外力偶炬的计算 扭矩和扭矩图 圆轴扭转切(剪)应力及强度条件 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 扭转应变能计算
    5.4 静矩和形心 惯性矩和惯性积 平行移轴公式 形心主惯性矩
    5.5 梁的内力方程 切(剪)力图和弯矩图 分布载荷、剪力、弯矩之间的微分关系 正应力强度条件 切(剪)应力强度条件 粱的合理截面 弯曲中心概念 求梁变形的积分法 叠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5.6 平面应力状态分析的数值解法和图解法 一点应力状态的主应力和最大切(剪)应力 广义虎克定律 四个常用的强度理论
   
   
 楼主| 发表于 2006-5-8 1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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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一、高等数学
    1.1 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 直线 平面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空间曲线
    1.2微分学
    极限 连续 导数 微分 偏导数 全微分 导数与微分的应用
    1.3 积分学
    不定积分 定积分 广义积分 二重积分 三重积分 平面曲线积分 积分应用
    1.4 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 幂级数 泰勒级数 傅里叶级数
    1.5 常微分方程
    可分离变量方程 一阶线性方程 可降阶方程 常系数线性方程
    1.6概率与数理统计
    随机事件与概率 古典概型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宇特征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参数估计 假设检验 方差分析 一元回归分析
    I.7 向量分析
    1.8 线性代数
    行列式 矩阵 维向量 线性方程组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二次型
    二、普通物理
    2.I 热学
    气体状态参量 平衡态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理想气体内能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功 热量 内能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 气体的摩尔热容 循环过程 热机效率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 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 熵
    2.2 波动学
    机械波的产生和传播 筒谐波表达式 波的能量 驻波 声速 超声波 次声波 多普勒效应
    2.3 光学
    相干光的获得 杨氏双缝干涉 光程 薄膜干涉 迈克尔干涉仪 惠更斯一菲涅耳原理 单缝衍射 光学仪器分辨本领 x射线衍射 自然光和偏振光 布儒斯特定律 马吕斯定律 双折射现象 偏振光的干涉 人工双折射及应用
    三、普通化学
    3.1 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于核外电子分布 原于、离于的电子结构式 原子轨道和电子云 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 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 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 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 沸点 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 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 渗透压 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 电离常数及计算一同离于效应和缓冲溶液 水的离子积及pH值 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 溶度积常数溶解度计算
    3.3 周期表
    周期表结构 周期 族 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 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 化学反应方程式 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武写法及计算 反应热 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 浓度、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 速率常数与反应级数 活化能及催化剂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 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 压力熵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 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 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
    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 标准电板电势 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
    电解与金属腐蚀
    3.6 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 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 取代 消去 氧化 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甲烷 乙炔 苯 甲苯 乙醇 酚
    乙醛 乙酸 乙酯 乙胺 苯胺 聚氯乙烯 聚乙烯 聚丙烯酸
    酯类 工程塑料(ABs) 橡胶 尼龙66
    四、理论力学
    4.1 静力学
    平衡 刚体 力 约束 静力学公理 受力分析 力对点之炬 力
    对轴之矩 力偶理论 力系的简化 主矢 主矩 力系的平衡 物
    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 滑动摩擦 摩擦角 自锁 考虑滑
    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 重心
    4.2 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 轨迹 速度和加速度 刚体的平动 剐体的定轴转动
    转动方程 角速度和角加速度 刚体内任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3 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 质点运动微分方程 动量 冲量 动量定理 动量守恒的条件 质心 质心运动定理 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 动量矩定理 动量矩守恒的条件 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 转动惯量 回转半径 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理 功 动能 势能 动能定理 机械能守恒 惯性力 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 达朗伯原理 单自由度 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 振动周期 频率和振幅 约束 自由度 广义坐标 虚位移 理想约束 虚位移原理
    五、材料力学
    5.1 轴力和轴力图 拉、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 强度条件 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 应变能计算
    5.2 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 剪切虎克定律 切<剪)应力互等定理
    5.3 外力偶炬的计算 扭矩和扭矩图 圆轴扭转切(剪)应力及强度条件 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 扭转应变能计算
    5.4 静矩和形心 惯性矩和惯性积 平行移轴公式 形心主惯性矩
    5.5 梁的内力方程 切(剪)力图和弯矩图 分布载荷、剪力、弯矩之间的微分关系 正应力强度条件 切(剪)应力强度条件 粱的合理截面 弯曲中心概念 求梁变形的积分法 叠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5.6 平面应力状态分析的数值解法和图解法 一点应力状态的主应力和最大切(剪)应力 广义虎克定律 四个常用的强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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