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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银行合同霸王条款:信用卡少还26元被要求还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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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1: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法律专家,对大量银行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从中“挖出”了564条不公平条款,涉及六大类合同“陷阱”。记者了解到,自去年9月以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各银行合同间的霸王条款相继被审查曝光。10家银行80份合同清查出564条霸王条款消费者王女士今年上半年向金华市消保委投诉,因记错还款金额,少还了信用卡26元。
几天后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告知其信用卡逾期,要求归还1300余元。银行的理由是,虽然逾期未还的只有26元,但按合同规定,罚息需按消费刷卡总金额乘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不久前,义乌市稠北派出所接连接到5起报案,多位市民称自己持有的某行信用卡被盗刷,而信用卡都在身边。银行回应称应是用户向他人透露了验证码信息,根据办理时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条款,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今年9月以来,在该省银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合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了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合同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法律专家对这些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清查出564条不公平条款。工商部门指出,银行方面的问题包括: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等。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然而某些合同条款显示,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法律专家指出,银行的这些合同条款为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下了空间,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 本帖最后由 lm123 于 2014-12-19 1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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