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其他体系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3.2员工参与
3.2.1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2.2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3.2.4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使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
组织
3.3责任与义务
3.3.1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负全面责任,并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3.3.2用人单位应规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运行,确保实现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3.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原则;
(2)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的目标;
(3)保证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确定负责辨识、评价或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人员的职责,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5)进行有效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活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6)促进用人单位内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识、消除和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项预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确保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10)提供各项必备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11)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中的各项工作。
3.3.4用人单位可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实施、定期评审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3)促进用人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与。
3.4能力与培训
3.4.1用人单位应确定各类人员所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项管理方案,以确保全体员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3.4.2最高管理者应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资源,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或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