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1版)》实施说明
鉴于GB/T24001-2004已发布实施,GB/T19011-2003已代替了GB/T24010、GB/T24011和GB/T24012,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EMS)审核员注册准则,并结合准则实施3年来的实际情况,CNAT 针对2002年7月26日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1版)》制定了本指南性文件,对准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为了便于对照和理解,本文件将第一版EMS审核员注册准则中需要说明的相关条款原文摘录,再加以说明,在条款号前加字母“G”作为标识。
本文件将及时更新。
第一章
G1.2.4.1 实习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审核员晋升高级审核员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实习审核员/审核员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G1.2.4.2 再注册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前一轮次(审核员/高级审核员)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章
G2.0.2实习审核员可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CNAT提交再注册申请,填写CNAT EMS实习审核员申请表,并提交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G2.3.1 国家承认的学历指我国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参见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网站。等效学历指我国教育部门承认的国外的学历。
G2.3.2教育经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推荐机构盖章确认,确认该复印件是原件的真实复印件。
G2.3.3.1可接受的工作经历应当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获得。
G2.3.3.2原则上,组织中各种管理、技术、职能部门的人员;以及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其经历被视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G2.3.3.3实施部门具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其经历不能作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G2.3.3.4申请人应提交现任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形式可以是聘用合同、聘书、工作证、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工作单位盖章确认;或由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已退休的申请人由其所退休的单位出具证明。